《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08

  下面是本站 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关于当地质检机构。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地跨地市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五)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 经申请、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方能称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地理标志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长久以来使用的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给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 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破坏或对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

  2. 产品名称已成为通用名称的;

  3. 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关联性的;

  4. 地域范围难以界定,或申请保护的地域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申请人负责准备有关的申请资料。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

  (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2. 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3. 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

  4. 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 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 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发出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3)。形式审查合格的,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公报、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公告。

  第十三条 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异议协调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在异议期内如收到异议:(一)异议仅限于本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关省级质检机构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结果。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应省级质检机构的要求,听取专家意见并组织协调;(二)跨省的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准备。受理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着手准备专家技术审查会的相关文件,包括:1、申报产品的陈述报告;2、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陈述报告是对申请资料的概括和总结,应重点陈述产品的名称、知名度、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拟采取的后续监管措施等。

  质量技术要求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的基础,是对原有标准或技术规范中决定质量特色的关键因素的提炼和总结,具有强制性。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保护范围、为保证产品特色而必须强制执行的环境条件、生产过程规范以及产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标等。

  第十五条 对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且已完成技术审查准备的,由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专业领域和产品类别下设分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成一般包括法律、专业技术、质量检验、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以上,但不超过11人;

  第十六条 专家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请人代表所作的陈述报告;

  (二)审查产品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围绕产品名称、知名度、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

  (五)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建议,包括:

  1. 是否应对申报产品实施地理 标志保护;

  2. 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六)讨论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书》(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现行有效的产品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和综合标准的基础。

  批准公告发布后,省级质检机构应在3-6个月内,组织申请人在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体系,一般应以省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4);

  (二)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分别以书面方式和数码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xx年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标示办法有:

  (一) 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办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当地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中明确的当地质检机构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应组织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标准体系,以保护产品质量特色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应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有效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过程管理措施,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不受损害;应依法组织打击侵权行为,以净化生产流通环境,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检。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以下日常监督管理:

  1. 对产品名称进行保护,监督此方面的侵权行为,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以保证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内规范生产;

  3. 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4. 对原材料实行进厂检验把关,生产者须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5. 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生产者不得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而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6. 对质量等级、产量等进行监控,生产者不得随意改变等级标准或超额生产;

  7. 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监督抽查目录,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须将本省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年须对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出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检验抽查。各级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质检机构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要认真学习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履行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增加申请人负担,损害质检系统声誉;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使生产者蒙受损失。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质检机构不得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申报资料及申请表格的数码版同时发送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各地质检机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自行下载、印刷。

  • 推荐阅读:
  • 展览会后勤工作细则
  • 食品安全工作细则集锦
  • 总经理的工作细则
  •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重点工作考核细则
  • 天水市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相关内容:
  • 2024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 武夷山市20xx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南平市20xx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南招委〔20xx〕2号)、《南平市20xx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意见》(南教基〔20xx〕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要求,结合...

  • 图书馆业务工作细则
  • 以下是本站 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图书馆业务工作细则,欢迎阅读参考。图书馆业务工作细则一、文献采购工作细则1、采购原则⑴思想性原则:充分体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方针,体现百花齐放,百...

  •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细则
  • 为了规范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操作办法,制定了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操作办法,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发的...

  • 大学生班委工作细则
  • 班委是学校的重要组织,对学校与学生之间起着监督作用,那么,下面是本站 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大学生班委工作细则,内容仅供参考。大学生班委工作细则1一、班委会是学校学生的群众性基层组织。班委会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 2024年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
  • 20xx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了,下面是本站 小编特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20xx年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xx年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一、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 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 为强化安全工作,各单位都会制定安全工作考核细则,那么,下面是本站 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安全工作考核细则相关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安全工作考核细则1为切实强化我校的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使安全工作具体化,根据...

  • 《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评审细则》
  • 《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评审细则》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分为合格级、省二级、省一级和省特级四个等级,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 汽车4s店出纳的工作细则
  •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汽车4s店出纳的工作细则,欢迎阅读!出纳工作最基本准则:日清月结。...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下面是规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 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参考范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

  • 杜蒙县教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 为维护公、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强化对公、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制定了杜蒙县教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杜蒙县教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为维护公、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强化对公、民办学校的监督管...

  • 班主任月常规工作评比细则
  • 班主任月常规工作评比细则及班主任费发放办法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班主任工作,更充分地调动班主任的积极性、积极性,切实强化班级管理,创建更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细则,以此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年级组班主任工作评价机制。...

  • 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细则
  •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强化我区社区工作者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xx〕22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山区实际,制定《金山区建立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细则》。...

  • 卫生局年度工作规划细则
  • 今年全县卫生工作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强化基层医院管理、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扎实有效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三统一”、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着力强化重大疾病防控、...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职能,各地相继制定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职能,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查看更多>>

    细则

推荐站内搜索:经典情感日志、放风筝作文350字优秀三年级下册、江西教育网自考成绩查询、河南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教资准考证查询、感悟日志、执业医师考试时间、教师资格证报名入口、山东省专升本考试信息网、会计专升本考试科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文章链接:https://678999.cn/80773.html
本站资源仅供个人学习交流,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否则法律问题自行承担。

一路高升范文网

提供各类范文...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