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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通用13篇)

婴儿园章程(通用13篇)

婴儿园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园,规范管理,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婴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婴儿园管理条例》、《婴儿园工作规程》、《婴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婴儿园名称为xx市一婴儿园,英文表述:。

  第三条 婴儿园住所为xx市青年中路市四中体育馆西侧,

  网址为,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婴儿园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xx市教育体育局主管。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全日制公办婴儿园。

  第五条 婴儿园学制三年,属全日制婴儿园,开设小、中、大班,招生对象为3—6周岁婴儿,招生规模为xx市教育体育局核定的班额和人数。

  第六条 婴儿园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婴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对婴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同时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办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七条 婴儿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园方向。

  第八条 婴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婴儿家长、社会公众对婴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婴儿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及本园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婴儿园园长是婴儿园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婴儿园的各项工作,副园长受园长的委托分管婴儿园某方面的工作。园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婴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一条 婴儿园设园务委员会,是婴儿园的决策机构,在园长主持下负责讨论、决定园内重大事项。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保教、后勤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xx市一婴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是婴儿园的政治核心,全面负责婴儿园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领导婴儿园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行使职权。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线路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婴儿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园、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园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婴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婴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婴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婴儿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婴儿园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婴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强化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婴儿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婴儿园的民主管理,强化对学校的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婴儿园的办园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婴儿园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婴儿园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的评价、奖惩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婴儿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十四条 婴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婴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婴儿园工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婴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婴儿园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婴儿园园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强化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十五条 婴儿园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婴儿园工作规程》,结合《婴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自主设置课程。课程设置遵循婴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坚持以婴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婴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十六条 婴儿园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婴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婴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婴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婴儿积极、积极地学习;尊重婴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婴儿园根据婴儿的年龄特点,尊重婴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婴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婴儿园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强化学籍管理,健全婴儿成长档案。

  第十九条 婴儿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婴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四章 婴儿和监护人

  第二十条 婴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婴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婴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婴儿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婴儿园对婴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婴儿参与婴儿园各项活动,让婴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婴儿园的《家长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婴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婴儿园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婴儿园管理,对婴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婴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婴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婴儿园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婴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执行婴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婴儿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尊重和爱护婴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

  (五)制止有害于婴儿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婴儿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婴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儿童为本的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婴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婴儿园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婴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婴儿园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婴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婴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一)观察了解婴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婴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婴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婴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婴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婴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婴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婴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婴儿保育职业培训。婴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婴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婴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婴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条 婴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一条 婴儿园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婴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岗位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婴儿园奖惩制度,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婴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婴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婴儿园实际出发,创建健康、向上、文明、以人为本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五条 分步创设符合婴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婴儿园,把婴儿园建成小孩的乐园。

  第三十六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七条 切实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八条 做好婴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婴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条 建立婴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婴儿健康档案。

  第四十一条 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婴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婴儿食谱,定期计算婴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婴儿随时饮水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夏天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天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四条 婴儿园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婴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婴儿园的经费,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婴儿园的经费,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四十八条 婴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全部用于婴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九条 婴儿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婴儿园坚持勤俭办园,精打细算的原则,统筹计划、合理开支,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五十一条 婴儿园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婴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婴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婴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婴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积极、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切实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婴儿园财产安全,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八章 婴儿园与社会

  第五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由各班级家长代表、园长、教师等人员组成,协助婴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参与婴儿园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婴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婴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婴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婴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婴儿园每学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简介婴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婴儿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婴儿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五十九条 婴儿园每年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举办家长培训讲座和咨询服务,开展先进教育理念和科学育人知识指导。

  第六十条 婴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婴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婴儿园建设。

  第六十一条 婴儿园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婴儿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婴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六十二条 婴儿园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六十三条 婴儿园接受家长、社区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婴儿园标识

  第六十四条 婴儿园园徽:

  园徽释义:整体设计以字母YEY(婴儿园)与调色板和阿拉伯数字1(代表一幼,一流婴儿园)变形组合而来。外形设计拟爱心形象,寓意老师对小孩的关爱。色彩设计主色调为橘黄,寓意一幼是个温暖的大家庭。七色表示老师和小孩以七色涂抹自己绚丽美好人生。

  第六十五条 婴儿园园歌:《一幼是我家》

  第六十六条 确定每年5月25日为婴儿园成立纪念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婴儿园教代会讨论、党支部审议、园务委员会审定后,由园长签发,报xx市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至少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园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条 婴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婴儿园制度体系。婴儿园的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xx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婴儿园公布之日起实施。

婴儿园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婴儿园名称:x区x婴儿园

  第三条 婴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婴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婴儿园自愿接受x区宣教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婴儿园地址:x大道三街4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女士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者:,金额:50万。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

  (1)本园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

  (2)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

  (3)婴儿园户外活动面积900平方米;

  (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7个班,250人。

  (二)办学层次:婴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2.5—6周岁的健康婴儿,提供小、中、大、大大班全日制婴儿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婴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四年,董事会是婴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婴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婴儿园章程和制定婴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婴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5名,监事3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婴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婴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婴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婴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婴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婴儿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婴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婴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负责婴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婴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副董事长为婴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1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1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1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婴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教职人员聘任制度

  第三十条婴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董事长x个人以实物及货币形式共计出资八百万人民币,于20xx年一月三十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婴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婴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婴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婴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婴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婴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婴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教职人员聘任、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教职人员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情况。福利待遇:暑假、寒假补贴基本生活费每月300元(工作满一年以上才享受该待遇)。领取该待遇在第二学期的第一、第二个月领取。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四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一条 办学结余是指婴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三条 婴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婴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x年8月14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婴儿园章程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婴儿园法定名称:xx婴儿园

  第三条婴儿园占地面积:730平方米

  第四条婴儿园园址:xx街对面办学目的:婴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学校投资:35万元.

  培养目标:2岁至6岁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举办者:女士,是婴儿园的园长,婴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有对婴儿园教职工的任免权。

  第六条本婴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第九条专业设置及学制:婴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的2-6岁的健康婴儿及3-7岁的特殊儿童。)第十条招生对象:适龄儿童;生源范围:齐海乡周边自然村第十一条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3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婴儿150余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婴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婴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婴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小孩的发展,为一切小孩的发展,为发展小孩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婴儿园。

  婴儿园办园目标是:婴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四条:婴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婴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婴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婴儿园学风:

  第十五条:婴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婴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婴儿园的管理

  第十七条:婴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婴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八条:园长婴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婴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婴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婴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变婴儿园机构组织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婴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婴儿园实行干部竟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婴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婴儿园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婴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条:婴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一条:婴儿园工作计划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婴儿园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接受党支部对婴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婴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婴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四条:婴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婴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婴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婴儿园强化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婴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婴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婴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婴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婴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婴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婴儿语言能力发展为手段,促进婴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的能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积极的学习者和学会学习的实践者。

  第二十九条:婴儿园的教育工作,以婴儿发展为本,根据婴儿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培养婴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学会做人。

  第三十条:婴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婴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一条:婴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婴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强化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婴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强化婴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咨询,同时发挥社区教育网络作用。

  第三十四条:婴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

  第三十五条:婴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婴儿园实行全园聘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结合园内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员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专技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在编人员违法、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婴儿园实行国家工资和园内奖金分配方案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奖金分配依据考核情况实行上下浮动制度。园内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按市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婴儿园重视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完成市、区规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四十一条:婴儿园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八章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婴儿园设会计、出纳岗位。根据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统筹计划,严格把关的原则,建立经费编制的预算、执行、结算、反馈制度。

  第四十三条:婴儿园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根据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做好设备购置、验收、编号、入账工作。

  第四十五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婴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六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强化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九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七条:婴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婴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四十八条:婴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第四十九条:婴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婴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四)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内在需要、不同的兴趣爱好和潜在的发展可能性,创设有利于儿童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严格执行婴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婴儿作息制度,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六)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教环境,商讨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第十章婴儿管理

  第五十条:婴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婴儿园保护责任。婴儿园关心爱护婴儿的身心健康,为婴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婴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一条:婴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五十二条:婴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婴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婴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五十三条:婴儿园根据婴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五十四条:对婴儿体、智、德、美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婴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五十五条:婴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经教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婴儿园章程 篇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婴儿园管理,实施依法治园,维护举办者、婴儿园、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婴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婴儿园的名称为重庆江北(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婴儿园地址为(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重庆市××区××街××号,不能仅以某写字楼名称标注)。

  第三条婴儿园的性质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民办婴儿园,学制×年。

  第四条婴儿园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婴儿园设立的目的等)

  园训:

  园风:

  教风:

  婴儿园的办学目标:

  婴儿园的育人目标:

  园歌、园徽:

  第五条婴儿园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婴儿园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婴儿园的设立

  第六条婴儿园由 出资举办,婴儿园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婴儿园的办学范围为、规模(可同时容纳婴儿数)、形式(日托、全托)等。

  第八条婴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婴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第三章 婴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婴儿园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婴儿园章程和制定婴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婴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含2/3,下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婴儿园章程;

  (三)制定婴儿园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婴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婴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如以园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婴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婴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婴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婴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婴儿园园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园长负责婴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婴儿园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婴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婴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婴儿园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婴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婴儿园成立教职工大会(建议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婴儿园,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强化婴儿园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婴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婴儿园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婴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婴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婴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婴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婴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婴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diy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婴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强化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婴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婴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婴儿园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婴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婴儿园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婴儿园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婴儿园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幼 儿

  第二十六条婴儿园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婴儿或接受转园婴儿,凡按有关规定被婴儿园录取、或转入婴儿园学习的婴儿,即取得婴儿园的学籍。婴儿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籍,建立档案。

  对招收的婴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婴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婴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婴儿,婴儿园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婴儿园的主要任务是保教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保教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婴儿园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婴儿园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婴儿园强化德育工作,注重婴儿素质培养。

  第三十四条婴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教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婴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婴儿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婴儿。

  第三十六条婴儿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婴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婴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婴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婴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婴儿园对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婴儿园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婴儿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婴儿园)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婴儿园)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婴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婴儿园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婴儿园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婴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婴儿园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婴儿园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婴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婴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婴儿园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婴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园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婴儿园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婴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婴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婴儿。

  第四十九条婴儿园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婴儿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婴儿园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婴儿园董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婴儿园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董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董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董事签名:

婴儿园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婴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小博士婴儿园第三条 婴儿园的性质。婴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婴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婴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婴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180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候梅 女士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20万元;出资者:候梅,金额: 20万 。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350平方米(2)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3)婴儿园户外活动面积550平方米。(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4个班,120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婴儿园(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婴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婴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婴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婴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婴儿园章程和制定婴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婴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婴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婴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婴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婴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婴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婴儿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婴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婴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婴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婴儿园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婴儿园管理条例》、《婴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婴儿园名称与地址】本园全称:xx市 镇 婴儿园。

  园所地址: 。

  第三条 【婴儿园性质】本园由    举办,属公办(或集体办)婴儿园。

  本园为公办(集体办)全日制(或寄宿制) 级婴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婴儿园等级以评定的省、市等级为主填写,未评级则不填写。)

  第四条 【办园基本规模】本园面向 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的婴儿。办园规模为 个班级, 人。园区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教职工宿舍 平方米。

  (说明:办园规模是指婴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班级个数和在园婴儿人数,它决定婴儿园教职工的应有编制人数,也是婴儿园用地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配置指标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办园理念与宗旨】……

  (说明:婴儿园应将办园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同时应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六条 【培养目标】……

  婴儿培养目标为 ……

  教师发展目标为 ……

  (说明:婴儿园应围绕办园核心理念分款列项提出婴儿培养目标与教师发展目标,并可具体展开,如:婴儿培养目标应凸显在国家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引下本园所要培养目标的具体化、特色化;教师发展目标中应参照《婴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师德要求并作为引领。)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园特色】……

  (说明:婴儿园应依据园情将本园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园训、教风、口号、誓词等教职工信条。)

  第八条 【婴儿园标识】……

  园标、园旗、园歌、园徽、纪念日……

  (说明:此条款应依据园情选择编写,婴儿园重大纪念日以及园报、园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

  第二章 婴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婴儿园权利】婴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婴儿园章程依法办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婴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婴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招收婴儿。

  (四)婴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与使用婴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依法维护婴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婴儿园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招收婴儿、保育教育、聘任考核、财产管理、维护秩序等。)

  第十条 【婴儿园义务】婴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婴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婴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婴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五)遵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婴儿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说明:婴儿园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费、接受监督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园长负责制】婴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婴儿园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园长职权】婴儿园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婴儿园的章程、发展规划;

  (三)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婴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婴儿园秩序;

  (五)负责婴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八)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业务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十)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一)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三条 【园务委员会】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婴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说明:园务委员会成员通常由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园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园长担任。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本园下设 、 、 和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说明:婴儿园内部职能部门各地并不一致,可依据园情选用。)

  第十五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婴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第二款依据20xx年12月8日发布、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师权利】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婴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婴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婴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婴儿园管理,对婴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使用婴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第十七条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婴儿园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使婴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地发展。

  (三)热爱婴儿,尊重婴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儿童观、教育观。

  (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探索新教法。

  (五)严格执行婴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六)制止有害于婴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婴儿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发生有害于婴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做好家长工作,争取家长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说明:教师专有义务包括:遵纪守法与廉洁从教义务、遵守聘约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婴儿人格义务、保障婴儿合法权益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等。)

  第十八条 【教学支持】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婴儿园工作,本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婴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婴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九条 【职工权利和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婴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婴儿权利】婴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婴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婴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婴儿权利包括:参与保育教育活动权、机会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二十一条 【家长义务】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婴儿参与婴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说明:家长义务包括:家校合作教育、支持集体活动、遵守园规园纪等。)

  第二十二条 【婴儿权益维护】为保障婴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婴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婴儿,关注婴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婴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婴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婴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婴儿财物。

  (说明:本条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教育现状与社会进步需求,突出强调并践行人权教育。)

  第六章 婴儿园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度建设】本园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做到各项工作有有章可循。

  第二十四条 【管理原则】本园实施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事制度】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婴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婴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收费制度】本园执行《婴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二十八条 【保育教育原则】本园依据《婴儿园管理条例》、《婴儿园工作规程》、《婴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婴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婴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婴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婴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说明:《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是教育部于20xx年10月发布的针对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的教育指南)

  第二十九条 【课程开设与组织形式】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婴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通用语言文字】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婴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一条 【婴儿发展评价】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婴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婴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专业发展】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八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保健制度】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婴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婴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膳食营养】本园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为婴儿提供科学的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促进婴儿健康发育。

  第三十五条 【卫生消毒和疾病预防】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 【平安校园制度】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婴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强化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婴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校方责任险】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婴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婴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章 婴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婴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婴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婴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婴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家长学校】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强化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条 【家园联系机制】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强化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婴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十章 婴儿园资产

  第四十一条 【开办资金】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

  第四十二条 【资产保护】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婴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婴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向教职工和婴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婴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 办园监督

  第四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每三年或五年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婴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

  (二)参与民主管理,评议监督婴儿园的领导干部。

  (三)审议婴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婴儿园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查、检查、评比与指导。

  第四十六条 【审计财务部门监督】婴儿园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社会监督】婴儿园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园情况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xx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归园务委员会,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园务委员会成员亲笔签名并按指模:

  (说明:园务委员会成员通常由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每一位成员用黑色水笔亲笔签名后在各自名字上按指纹)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20 年 月 日

婴儿园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xx市章贡区公有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实验学校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章贡区教育工委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线路,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董事会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强化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校工会设工会主席一名,委员4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5.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6.发挥网络管理的优势,建立互联网络“工会互动平台”,设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线提案征集系统,提高工会工作效率。

  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 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 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 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 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1.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3.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委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汇报,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

  1.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学校应给工会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2.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婴儿园章程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第二条 单位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 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实施科学性的全人教育――蒙特梭利教育,尊重婴儿的选择,重视因材施教,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启发小孩的潜能,使小孩学会关心、分享、轮流合作等社会行为,为形成积极健康的个性奠定基础。

  第四条 办学规模: 个班级。其中蒙特梭利教学班10各,托班2各,招生人数不超过360名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办学形式: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 婴儿园资产的数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园招收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婴儿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婴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

  首届董事长通过董事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有:

  董事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婴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婴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园长;

  (三) 修改婴儿园章程和制定婴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婴儿园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婴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经三分之二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九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制定的副董事长带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婴儿园设监事会三人,由婴儿园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婴儿园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董事、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婴儿园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婴儿园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园长予以纠正;

  (四)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婴儿园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婴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为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婴儿园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婴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婴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婴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根据婴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婴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婴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婴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能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制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婴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婴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杨志佩担任婴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或者婴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婴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婴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投资

  第十八条 婴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婴儿园的资产为婴儿园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婴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九条 婴儿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婴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婴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婴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婴儿园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一) 举办者不办;

  (二) 举办者收支资金失衡,因资不抵债;

  (三) 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四条 婴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婴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婴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婴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婴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向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婴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婴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婴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六条 婴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婴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婴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婴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婴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八条 婴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婴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务,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校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婴儿园章程 篇9

  第一条:单位名称:中心婴儿园

  地 址:xx镇

  第二条:单位性质:公有。本婴儿园由xx镇中心小学筹集资金举行

  第三条:办园宗旨:用“心”的教育,哺育品性淳良的孩童

  第四条:办学层次:婴儿、学前教育

  办学范围:3个班

  办学情势: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资产金额:本婴儿园开办资金45万

  经费来源:由中心小学自筹

  第六条:业务范围:本婴儿园从事的是5--6岁婴儿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七条:主管单位:琼海市教育局

  第八条:法人代表:何子权,法人代表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九条:决策机构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

  管理成员:园长:何子权 副园长:冯达莉

  机构议事规则:本园办学过程中的重要事务由学校行政会集体讨论决议,各分管引导具体执行。

  第十条:本园经费必需用于本园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材料合法、真实、精确、完全

  第十二条:终止事由: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出资单位因其它原因不举行或无法举行

  第十三条:本园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本园终止后的余下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修正章程必需经中心小学行政工作会、婴儿园教职工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说明权属于中心小学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已于200 年 月 日经中心小学行政会和婴儿园教职工会议通过。

婴儿园章程 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婴儿园名称:

  第三条 婴儿园的性质。婴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婴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婴儿园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婴儿园地址: 。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2)建筑面积(3)婴儿园户外活动面积。(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 个班, 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婴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婴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婴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婴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婴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婴儿园章程和制定婴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婴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婴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婴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婴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婴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婴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婴儿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婴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婴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婴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婴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婴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婴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婴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举办者候梅个人以实物及货币形式共计出资58万人民币,于x年3月30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婴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婴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婴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婴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婴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婴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婴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婴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婴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婴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婴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婴儿园章程 篇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效益,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确保婴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婴儿园管理条例》《婴儿园工作规程》和《xx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区实验婴儿园

  学校地址:xx省xx市东华门东巷53号

  第三条 本园隶属于x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立省级示范婴儿园、市级五星级婴儿园。是师范学院、xx婴儿师范学校的见习、实习和教科研基地,学制四年,招收二至六岁学前儿童,以日托为主,设立托、小、中、大不同年龄阶段的班级。

  第四条 婴儿园以“一切为了小孩”为办园宗旨,以“优质+规范+特色”为办园目标,围绕“育人为本,服务为先,树形象;提高素质,培养个性,提质量;科研领路,特色创新,谋发展”中心任务,注重激发婴儿兴趣,开发婴儿潜在能力,培养婴儿良好习惯。

  第五条 本园依托科研兴园的优势,以教办促企办带民办,注重发挥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六条 婴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婴儿园园训“爱”;园风“爱岗、敬业、创造、奉献”;教风“严谨、勤奋、求真、务实”;班风“团结合作、文明守纪、和谐育人”;学风“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创造”;实幼精神“健康向上、团结高效、充满活力、追求卓越”。

  第八条 婴儿园建园纪念日为 年 10 月 8 日。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九条 婴儿园由x区教育局主管。婴儿园领导班子由中共x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条婴儿园在区教育局的主管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园所行政决策机制。园所建立了各职能部门,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婴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工会、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一条 婴儿园园长是婴儿园行政负责人,是婴儿园法人代表,园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法对婴儿园实施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园长的主要职责。(参照工作规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九)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园长工作的权利

  (一)决策权。负责主持园长会和园务会议,对婴儿园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二)人事权。有权提名或推荐班子成员,依据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和职称动态管理制。

  (三)财务权。依照国家财务规定,负责对婴儿园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统筹和安排,合理使用婴儿园经费。

  第十四条 副园长或主任可以由园长提名,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聘用程序,经过组织考察,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用,副园长或主任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在婴儿园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婴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婴儿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参与决策,负责婴儿园党政领导班子和园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它组织在婴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园务委员会是婴儿园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机构,在园长领导下工作。

  (一)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婴儿园党支部、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团支部和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主任委员。

  (二)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议,对婴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婴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财务预决算的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与修改以及涉及全园的工作进行研究和审议。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园领导班子成员及园内教师、保育、后勤等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婴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婴儿园章程草案。

  (二)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婴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及园内其他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决定。

  (三)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评议考核园内领导班子。

  (五)讨论并送交各种提案,向园长及教职工代表推出合理化建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根据需要还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婴儿园工会委员会由全园教职工选举产生,负责全园教职工福利待遇的提议和落实工作,负责婴儿园内教职工各项文体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在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处理教职工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婴儿园家长委员会由各班教师推荐2名家长组成,班级家委会由本班教师及家长推荐聘用,婴儿园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其主要职权是:

  (一)在园长指导下定期召开,对园所办园宗旨、教育目标、教学特色、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和参与民主管理权。

  (二)参与婴儿园各大型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及总结,交流家教经验。

  (三)及时反映家长对婴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婴儿园提供资源信息。

  第二十条 婴儿园伙委会由婴儿园长参加,后勤主管、保健医、伙管员、财会、保育员、家长代表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制定婴儿一周食谱,参与监督和管理,推出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和改进。

  (二)保证膳食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伙食帐目。

  (三)为婴儿园提供最新营养和健康资讯,协助婴儿园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婴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听取他们的意见,争取上级教育部门对婴儿园工作的具体指导,争取社会各界对各婴儿园建设与发展的重视与支持。

  第三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婴儿园依据《婴儿园管理条例》、《婴儿园工作规程》、《婴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进行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婴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婴儿实施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的教育,为婴儿一生发展打好基础。

  第二十四条 婴儿园教育教学应遵循婴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婴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充分发挥婴儿的主体性、创造性、促进其生动活泼、积极地发展。

  第二十五条 婴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婴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能力。

  第二十六条 婴儿园应为婴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各方面发展的需求,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并充分利用园所优势,定期向社区和家长开放,参与社区文化、卫生、精神文明等共建活动。

  第二十七条 婴儿园注重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的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努力完善并逐步形成富有特色的园本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本园以教科研为先导,重视课程的实践性和有效性,努力构健“以园为本,专家引路,教研参与,家园共育”的婴儿园教学模式。

  第二十九条 婴儿园实行对家长开放日制度、家园联系制度,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实现“一车两轮,家园共育”。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条 婴儿园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本园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婴儿园的荣誉和利益,做到不惩罚和体罚婴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婴儿园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馈赠,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婴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婴儿园教师应严格履行<>

  第三十三条婴儿园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教师行为规范,自觉遵守以师德为核心的园风园纪;师德良一道德优良,忠于职守;师德严一遵章守纪,严于律己;师表端,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师学勤,勤奋学习,不断进取;师业精,熟悉技能,精益求精;师德慈,热爱小孩,诲人不倦。

  第三十四条 婴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diy度,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必须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婴儿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鼓动教师在职进修及其它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婴儿园每年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评价、奖惩,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教育部门表彰奖励,对在教科研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教职工,由婴儿园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婴儿园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待遇,按国家要求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婴儿园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离退休老同志的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努力办好事、办实事。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幼服务的观念,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四十条 婴儿园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严格执行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婴儿收取管理费、保教费、保健费、伙食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有计划地进行婴儿园基本建设和办园条件的改善,在建设中体现婴儿教育特点、注重文化品位,提倡勤俭办园。

  第四十二条 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强化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建立建全园产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强化门卫管理、严格节假日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第四十四条 强化食堂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婴儿伙食费专款专用,实行购入的食品及原料索证登记手续,实行婴儿每周食品更换制,实行食品公示制,家长参与监督制。

  第四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互联网、校园网的作用,使用多媒体教学并建有本园的网站,为实施信息化教育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婴儿园依据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婴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它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必须切实做好婴儿生理和心理学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婴儿园建立婴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婴儿健康卡或档案,经县级以上妇幼机构体检合格方可入园。在园婴儿每季度测体重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并对婴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婴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八条 婴儿园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为婴儿提供科学的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婴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婴儿的进食基和营养摄取量。

  第四十九条 婴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婴儿接送制度,健全各项安全和卫生制度,有突发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及保证措施,确保师幼生命安全。

  第五十条 严格卫生消毒制度。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及时做好传染病的管理,隔离及疫情报告。

  第五十一条 创建“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书香校园文化气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强特色,树品牌,聚人心,促和谐,真诚地赏识每一位教师和婴儿,健康快乐幸福每一天。

  第五十三条 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切实强化保卫工作,防火、防讯、防电、防震、防盗、防毒,经常检查校舍设备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婴儿园安全无事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修订需经婴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

  第五十五条 本园的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知,并于20xx年1月 日呈报x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x区实验婴儿园。

婴儿园章程 篇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婴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21世纪的现代示范婴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婴儿园工作规程》、《婴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个人投资5余万元兴办了军星医院婴儿园。婴儿园集食宿、教学、娱乐为一体。婴儿园以“一切为了小孩,为了一切小孩;服务于家长,服务于本系统,回报大社会”为宗旨,以“为培养具有完善的人格,扎实的学力,富有实践应用能力,个性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代完美新人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从小学做人。”为目标,以“洁·静·雅,真·信·实”为园风,以“献身·求真·创新”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为学风,以“自律·民主·开拓”为管理者工作作风。

  第三条 每年的9月1日为婴儿园纪念日。

  第四条 婴儿园是一所对3-6岁婴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事业机构。婴儿园实行全日制,办园规模为5个教学班,教学班班额按教育部门要求,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

  第五条 婴儿园三年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一、抓好管理班子建设,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吃苦在前,为人表率,善于团结、奉献,为群众、为婴儿多办事、办实事。

  二、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素质。

  三、重视园务建设,不断积累,沿着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安全化的目标创县二流的园所环镜。

  四、强化科学管理,探索一套符合我园现状的管理制度,争创县二流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五、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狠抓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争取到x年,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达100%,在完成正常的保教工作同时,大练基本功,每位教师逐步实现自己教有所长的特色。

  六、建立一套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力争x年通过县级规范婴儿园评估。

  七、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加卫生保健设备,办好婴儿食堂,实现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创我县一流的卫生保健工作和婴儿食堂。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婴儿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人员编制由经营者根据国家规定及婴儿园办学规模核定,婴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婴儿园按入园婴儿人数设置教师、保育员、厨师等人员。

  第七条 婴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九条 园务委员会是婴儿园的领导核心,参与婴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婴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婴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习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婴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园务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婴儿园、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婴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婴儿园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一条 婴儿园成立伙委会,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十二条 婴儿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婴儿园接受物价、审计检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婴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四条 婴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婴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婴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新引进的人员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不予聘用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婴儿园设园长助理一人,在园长的领导下分管婴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婴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婴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婴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婴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婴儿,热爱婴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婴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婴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婴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八条 婴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婴儿愉悦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婴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婴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九条 婴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婴儿生动、活泼、积极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婴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婴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婴儿提供充分活动的虚拟主机,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婴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是对婴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婴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婴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虚拟主机、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婴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婴儿制作玩具,根据婴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悦的情绪,促进婴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婴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不动声色的婴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婴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婴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婴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婴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办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三条 婴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 婴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务后勤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二十六条 婴儿园经费来源于婴儿保教费。依据《婴儿园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婴儿园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婴儿园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婴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婴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强化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婴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婴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婴儿特点的安全文明环境,做到净化、绿化、美化、童化。

  第三十一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气氛。婴儿园、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中要强化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强化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十四条 强化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婴儿园每日一班劳动值日制度”和“文明示范岗”值勤制度,培养学习“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五条 婴儿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三十六条 切实强化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婴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自觉按照《军星婴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小孩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婴儿事事能关心。

  第三十九条 婴儿园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定岗聘任,园长与教职工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婴儿园每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的考核,年终考核以月考核为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婴儿园管理规程》的教职工,按《婴儿园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婴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婴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婴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婴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婴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婴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婴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学期体检一次,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测体重一次,并对婴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婴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五条 婴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作好计划免疫和急病防治工作。婴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六条 婴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婴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强化对婴儿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为婴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婴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婴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

  第四十八条 婴儿园保证供给婴儿饮水,为婴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婴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婴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婴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强化冬天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婴儿肌体,增强婴儿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残疾的婴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五十条 婴儿园夏天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天做好防寒饱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婴儿园教全休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 婴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婴儿园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园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婴儿园章程 篇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婴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婴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婴儿园管理条例》、《婴儿园工作规程》、《婴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婴儿园名称为xx市x婴儿园,园址:xx市xx小区内。

  第三条 婴儿园适龄婴儿为2——6周岁,学制为4年,分小班、中班、大班、学前班。

  第四条 婴儿园办园宗旨:科学启迪、快乐育人、服务家长、奉献社会;办园目标:高质量、高品位、高信誉、强活力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婴儿园;办园特色:温馨和谐的学习气氛、现代化的教学设施设备、科学有序的常规教学。独具特色的艺术特长教育。

  第五条 办园理念是:民主、和谐、人文、创新;教育理念:崇高科学、勇于创新;服务理念:尊重、奉献、沟通、细致;管理理念:一人为本、以园为本;培养目标:健康、活泼、聪慧、自信。

  第六条 婴儿园以“团结合作、爱岗敬业、讲求实效、勇于创新”为园风;以“爱,勤、精、新”为园训;以“”爱心,热心,细心,耐心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好问”学风。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第七条 每年八一日为婴儿园建园纪念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婴儿园由xx市教育局主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评议、监督和指导。团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婴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九条 婴儿园设置园长、副院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婴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负责制、岗位负责制、考核奖罚制。

  第十条 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婴儿园的改革与发展、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婴儿园的发展需要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出发,有权聘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工作岗位;

  (三)奖罚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成绩优秀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错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遵守国家财务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对婴儿园进行财务收支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园放心,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回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保育教学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只会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 强化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六) 规范婴儿园管理。

  (七) 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婴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 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九)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二条 婴儿园的共青团、公会等组织、要自觉当好婴儿园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强化婴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婴儿园改革发展的汇总大好的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三条 婴儿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权力,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要”:要尊重婴儿、赋爱心;要言行文明、好素质;要刻苦钻研、勇进取;要服务家长、由热情;要仪表端庄、求大方;要工作专注、全投入。“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变相头发婴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婴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房间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婴儿收费。

  第十五条 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创新进取。

  第十六条 力争达优秀婴儿教师职业素质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教师职责:

  (一) 遵守婴儿园圆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在婴儿园一日久要认真工作一天”的集体主义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

  (二) 根据《婴儿园工作规程》,婴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婴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婴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学期假话、月季花、周计划、逐日计划)并认真做好总结

  (三) 认真实施计划,观察、几率、屁股每个婴儿建筑、社会、认识、艺术等领域的发展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家纺记录、活动记录、个案记录、反思笔记等),以促使每个婴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四) 完成园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并使婴儿能积极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小孩,认真组织教学小孩,寓教育于游戏小孩之中。进班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教具、教材重点、难点等)带班时做到人到心道,不擅自离开岗位。严格执行婴儿一日作息制度(包括下午小孩、区角游戏、户外活动)

  (五) 严格执行婴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婴儿生活(进餐、仪表、个人清洁卫生等等)。根据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

  (六) 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婴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访并做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做好“家园联系地” 工作,定时向家长汇报婴儿在园情况,定期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教师与家长要建立正常关系。不向家长或婴儿索取物品、代办私事。

  (七) 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积极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按时认真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在完成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有明确的阶段工作目标,既要扎实工作,也提倡创新研究精神,估计创新性地完成各项任务

  (八) 做好教师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易耗品。

  (九) 外出参加进修、开会、听课等活动者,必须凭通知先征得园长及分管领导同意。

  (十) 搭班老师要互相小孩,做好每日接班工作,(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 )建立每周一次商讨班级工作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统一教育办法,实行教育上的一致性。

  (十一) 教师必须服从园方带班安排,婴儿园教育需要,如有对外接待任务,要积极协商好做好接待工作。

  (十二) 自觉维护婴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婴儿园,积极参与婴儿园的招生工作。

  第四章 婴儿管理

  第十八条 婴儿享有下列权力:

  (一) 凡在园婴儿均享有平等接受教育,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

  (二) 在园情况素质汇报单的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

  (三) 享受法律法规和婴儿园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 婴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婴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伙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四) 维护婴儿园声誉。

  第二十条 婴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一条 家长参加婴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婴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婴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橱窗、园刊登等多种手段进行家园联系,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婴儿园半日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婴儿园工作规程》、《婴儿园管理条例》和《婴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从事婴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婴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保教相结合原则,对婴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十四条 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婴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婴儿一日活动十六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二十七条 婴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八条 强化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婴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强化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三十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婴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气氛,婴儿园年级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三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婴儿园实际出发,分布创设符合婴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八婴儿园建成小孩的乐园。

  第三十四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染,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五条 切实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安排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婴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婴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条 婴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婴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湖南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婴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八条 婴儿园建立婴儿园健康检查制度和婴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一次检;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视力、延迟一次,并对婴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主义婴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三十九条 婴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条 为婴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婴儿食谱,定期计算婴儿的进食量和营养取量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保证婴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婴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婴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婴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天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天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婴儿园的经费来源为自主教育经费为主,依据婴儿园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婴儿园严格按照教育局、物价局、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那我I人,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婴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园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解释,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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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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