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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婴儿园管理制度_民办婴儿园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每个学校都必须具备的,制度管理是婴儿园管理婴儿的重要范本。下面是民办婴儿园管理制度条例,欢迎参阅。

  民办婴儿园管理制度篇1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婴儿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到校的婴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婴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婴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如果有家长让小孩自己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婴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时时都要把婴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婴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婴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婴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婴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婴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婴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婴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崐责,出现事故,由值班教师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校车”接送婴儿。

  8、必须为婴儿的安全提供一切保障。

  9、民办婴儿园必须取得相关办学资质才能开办,否则我校无权监管。

  民办婴儿园管理制度篇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婴儿园管理条例》、《婴儿园工作规程》、《婴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范个人举办的婴儿园的管理,指导民办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镇婴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办园的管理 民办园实行统一管理。一是要强化对已办证民办园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把好民办园申办的初审关;三是强化对无证的非法园摸底排查并进行坚决打击、取缔。各民办园应自觉接受中心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

  二、民办园的园长、教师、保育员要不断强化学习,不断更新幼教知识,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自觉接受各类人员培训。各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资格,按规定时间应达到基本的要求。

  三、民办园应每年接受一次中心校和县教育局的年检,根据年检结果,给予晋升或降级。

  四、民办园的内部管理。

  1、民办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也可由举办者担当,报教育局备案。园长在教育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2、民办园应制订学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度末应向中心校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民办园应接受中心校、学前教育股、教育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4、民办园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要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婴儿花名册和其它统计表册,每学期向中心校报送一次统计表。

  5、要强化制度建设,特别是教学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家长会议制度、工作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并严格执行。

  五、民办园应突出抓好安全管理。要经常检查园舍和大型玩具的安全,发现园舍和玩具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严禁用三轮车、农用车接送婴儿上下学。民办园要每日填好安全运行记载表,一日一查,一周一小结,一月一总结。民办园每月要填好安全隐患排查表上交中心校,中心校与民办园、民办园于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六、民办园要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发生食物中毒、流行病流行时,举办者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心校和卫生部门。民办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家长学习1—2次的食品及传染病知识,要留有纸质材料和过程性材料供中心校检查。

  七、民办园要对婴儿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学必上“安全第一课”,学期结束要上假期安全课。增强婴儿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

  八、民办园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婴儿实行体、德、智、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其涉及的内容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各领域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婴儿情感、态度、能力等方面的发展。

  九、民办园应充分尊重教育规律,积极为婴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十、民办园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县教育局和中心校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

  十一、设置民办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办园的申报和设立必须符合布局的需要。

  (二)有固定安全的园舍。

  1、民办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舍坚固、安全、适用。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物相连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疏散通道。民办园的园舍必须经过房屋

  鉴定部门为安全屋。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平方米。

  2、有婴儿活动室。确保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要通风、干燥、光线充足。

  3、有与民办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场地平整、安全、适用。人均不低于4平方米。民办园的所有园舍和活动场所都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

  4、有与民办园相适应的寝室、教师办公室、厨房和其它辅助用房。

  5、有供婴儿洗手的流动水源设备和适应婴儿使用的厕所或便具。 6 、有符合标准、安全的桌椅和睡床,并做到一人一位,

  (三)有必要的基本设施。

  1、每个婴儿配备两巾一杯,有婴儿饮水用的流动盛水装置,并有婴儿的餐具、毛巾、茶具等消毒用的设施。

  2、有钢琴(风琴、数码琴)、电视机、录音机、VCD以及各类教学磁带、碟片等进行教育活动的基本设备。

  3、有1—2套以上大型户外活动玩具和人均2—4件供儿童游戏的各种玩具(包括桌面玩具和自制玩具)及存放柜。

  4、有供婴儿阅读的图书,人均10册以上,并有开放式的图书架。民办园的教具、玩具、图书等有教育意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桌面玩具要做到经常清洗。民办园应配备消防设备。

  (四)有合格的师资。

  1、民办园根据规模情况应设置圆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医务保健员、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是:拥护党的基本线路,热爱婴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婴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3、民办园圆长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民办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目前暂时不具备资格的,通过培训,两年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格。

  4、民办园的教师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具有婴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婴儿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在圆教师,目前不具备教师和学历资格的,三年内要经过培训全部取得相应资格。

  5、民办园的保育员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水平,并接受过婴儿保育职业培训。未经职业培训的,两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职业培训。

  6、民办园的医务保健员要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200人以上的民办园应配有专职或兼职医生,2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员。

  7、民办园的教师、工作人员与婴儿的配编比例一般为1:7。民办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书。不健康者,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从事婴儿教育管理工作。有传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经治愈的,必须有主治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方可从事幼教工作。

  8、举办者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时发放。

  洛源镇中心校

  民办婴儿园管理制度篇3

  为强化我乡学前教育的管理,强化婴儿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乡幼教质量的全面提高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办学条件

  各婴儿园必须具有按标准配备的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教室要干燥、明亮、通风、安全,坚决不允许使用危房,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办。桌椅要符合标准;每班必须配有消毒柜、保温桶、口杯架、毛巾、电视机、影碟机、钢(风)琴、录音机、黑板、图书、各式教玩具等。教师要有专门的办公室;有专门的安全宽阔的室外活动场地,有攀登架、滑梯、跷跷板、皮球、跳绳、接力棒、沙包、垫子等体育器材。有满足婴儿人数需求的、卫生设施齐全的厨房。

  二、师生条件

  要求全体婴儿教师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身体健康,办学思想端正。应具有教师资格证并参加每年举行的婴儿教师专业培训,具备弹、唱、跳、画等专业知识,普通话达二级乙等以上。

  大班婴儿不能低于5周岁,大班婴儿不超过35人;小、中班婴儿年龄应在3—5周岁之间,中班婴儿不得超过30人,小班婴儿不得超过25人;每班需配备两教一保。

  三、日常管理

  (一)、婴儿入园、离园管理

  1、婴儿园入园时间一般在7∶00—8∶00之间,可根据婴儿园实际情况和家长特殊需要适当安排。婴儿园不允许统一组织集体离园。保证婴儿在园时间不低于10小时。离园时间冬天不得早于5∶00,夏天不得早于5∶30,保证婴儿在,教师在。

  2、婴儿入园必须首先接受晨检,保健人员和教师要严格按照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五记的要求,观察了解每一位婴儿的身体和情绪状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3、带班教师在婴儿入园、离园时要认真与家长做好交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其它事情,防止发生婴儿走失等现象。

  4、婴儿入园时,教师要站在活动室门口热情接待婴儿及家长,离园时,要与家长进行简短的婴儿情况交流,让家长了解婴儿在园情况。

  5、对婴儿的健康情况用红、绿健康卡表示,做到人卡相符,对服药的红卡婴儿应要求家长认真填写服药记录本并签字。离园时,教师对红卡婴儿的病情变化和一日活动中有异常情况的婴儿向家长做详细交待。

  6、离园时,当班教师首先要清点人数,进行离园谈话,并进行交通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然后进行晚检,检查婴儿穿戴是否整齐,手、脸是否干净,提醒应带物品;最后等待家长来接。

  7、婴儿全部接走后,教师应将活动室整理好,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锁门前须到厕所、寝室、活动室、办公室等地方全面检查一遍,确无异常情况方可锁门离开。

  (二)、教育活动管理

  1、根据《婴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婴儿身心发展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计划、周计划(主题活动计划)、日计划(备课),并认真落实。

  2、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好婴儿的一日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尊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婴儿个性健康发展;严禁婴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3、教师要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和发展观,以婴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婴儿学习的积极性、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婴儿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促进婴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全面和谐发展。

  4、认真履行保教人员职责,尊重婴儿人格,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婴儿,严禁推搡、拉扯、辱骂、恐吓婴儿,坚持以正面教育和表扬为主的教育办法,促进婴儿身心健康发展。

  5、教师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教育活动,避免因混乱和嘈杂发生意外,活动中面向全体婴儿,不忽略或歧视任何一个小孩,使每一个婴儿都能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6、教育活动中教师要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语言亲切自然,感情充沛,富有感染力和启发性,举止得当,体态优美大方。

  7、教育活动中教师要教育婴儿保护嗓音,避免大喊大叫。纠正婴儿不正确的读书和书写姿势及抠鼻子、挖耳朵、吮手指等不良习惯,教育婴儿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卫生习惯。

  8、根据教育活动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婴儿座位、教师站位、黑板或大屏幕位置。活动室中婴儿的座位要经常前后、左右调换,光线充足,保护婴儿视力。经常检查桌椅是否有损坏,及时维修,以免刮伤婴儿。

  9、重视教育活动中的安全与卫生,为婴儿配备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桌椅;提供无毒、无污染、无尖角的操作材料,避免年龄小的婴儿吞入口中或放入袋中玩耍,导致出现安全隐患;手工活动中,指导婴儿正确使用剪刀等操作用具,用完妥善收藏。

  10、根据婴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安排适宜的教育活动内容,体育活动及户外活动的活动量和活动密度要适当,并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和整理运动。

  11、婴儿园每学期都须安排安全教育教学活动,教育婴儿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认识一些常见的安全标志,具有初步的自我保护能力,

  不玩电、不玩火、不随便离开成人和集体,掌握常用的急救电话,遇到紧急情况知道想办法求助等。

  12、集体教学活动时间应遵循小班15—20分钟、中班20-25分钟、大班25-30分钟(大班末期可适当延长到35分钟)的规定。

  13、要注意保护婴儿视力,看电视的时间每周以一、二次为宜,每次约20分钟左右,婴儿距电视不少于2米,电视高度适当。

  14、每班设有家园联系栏,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定期更换内容,做好日常的家园联系工作,保证家园教育的一致性。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指导家长提高科学育儿水平。

  15、每学期教师按要求上好公开课或研讨课,坚持参加培训和自学相结合,进行专业基本功训练。每学期期中、期末,管理人员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情况测查,对婴儿进行素质教育评估,全面总结,及时反馈,并要求教师写出阶段反思小结。

  16、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账目和健全的财会制度;办有收费许可证。

  四、卫生健康、消毒及安全

  (一)、每学年必须会同卫生部门对婴儿组织体检;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婴儿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查验登记好接种单。有必备的卫生用品、医药箱和常用药品。婴儿的生活、学习场所要干净卫生。教师和婴儿衣着整洁大方。

  (二)、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公、民办婴儿园园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学校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或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安全出口和道路畅通,注意用水、用电安全,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婴儿园严禁使用校车接送婴儿。各婴儿园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婴儿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并备好安全课教案备查。

  (三)、卫生消毒,保持室内外清洁和定期清扫的制度。每天1小扫,

  每周1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要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臭虫、蟑螂等害虫。室外无杂草、碎砖、污物和污水,下水道要通畅,无蚊、蝇孳生地。玩具柜及玩具要每月1次清洗消毒,保持整洁。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保证无污迹及臭味。婴儿被子、床单、枕套等要定期洗换,保持清洁,叠放整齐。固定地点设垃圾箱,定期消毒清扫。婴婴儿每人一碗一巾,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洗脸巾、洗脚巾专用,每日消毒,饭碗、盘、勺、筷每餐消毒,消毒后注意不污染。餐桌使用前要用肥皂水进行擦洗,用餐后消毒,擦桌布要专用,用后消毒。水果洗后削皮或剥皮食用。餐具应用专门的洗涤液洗后在用清水冲洗最后再消毒。发生传染病,检疫期要求进行严格的消毒工作。注射器严格消毒达到灭菌效果,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五、考勤方面

  教师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要按作息时间上好每一堂课;婴儿的室外活动必须都有教师陪同并忠于职守;教师的婚丧病产假和事假要求与正式教师一视同仁;各婴儿园应有规范的考勤制度,对教师的请假情况要作好登记。

  六、其它方面

  1、强化制度建设,各园要建立规范齐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要积极参加县、乡、中心婴儿园组织的各种活动;

  3、中心婴儿园具有指导、督查本乡民办婴儿园的职能,每学期指导、督查民办婴儿园不得少于1次;

  4、民办婴儿园自觉接受中心婴儿园的指导和督查;

  5、不得违背家长意愿强行拉扯婴儿入园;

  6、报送婴儿花名册和填写婴儿表册必须按照规定详细填写,不得瞒报、漏报婴儿人数;

  7、未到开学或放假时间不得提前开学或放假,平时未得上级通知不得私自放假;

  8、民办婴儿园在进行自主管理的同时要服从中心婴儿园、乡、县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办学资格。

  松河彝族乡中心校

民办婴儿园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民办婴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婴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婴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婴儿园。

  第三条:民办婴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婴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办婴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举办婴儿园的审批

  第五条:实行婴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婴儿园。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和昌黎县域内个人举办婴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发证。

  第七条:婴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婴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

  2、教育局通过初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园条件达到要求的,签署同意筹设意见,向申办者提供《婴儿园办学申报表》;基本办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并及时通知申办者。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

  2、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园资格进行实地审查。

  3、同意正式设立婴儿园的,由县教育局颁发《昌黎县民办婴儿园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及时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举办婴儿园应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办园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婴儿人数最大限额、园舍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

  (二)婴儿园办学申报表;

  (三)办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明、接受专业培训证明;

  (四)教师、保育员的学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五)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明;

  (六)消防部门签署的消防合格证明;

  (七)园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婴儿园用房安全证明;

  (八)办园场地的权证或租用合同,办园场地平面图。

  第九条:举办单位或个人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儿园还应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婴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举办婴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民办婴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和危险区内设置婴儿园。

  第十二条:婴儿园园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修建,做到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园舍要求牢固安全、宽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不得利用破旧房屋、破旧厂房、居民住宅举办婴儿园。

  第十三条:婴儿园应设有活动室(教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室、隔离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和厨房等用房。活动室和寝室要求光线充足、干燥通风,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厨房有消毒柜等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婴儿园应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配有大型室外活动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动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动玩具人

  均2件以上。

  第十五条:婴儿园应配备适合婴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水杯架、图书柜和盥洗卫生用具;配备必要的风琴或数码琴、录音机、投影仪等教学设施;还应配备适量的玩教具,婴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适合对婴儿教育的要求,婴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备婴儿读物人均不少于5册。

  第十六条:婴儿园的房屋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园门进出口道路畅通,配备消防器材,消除用电、用火等各种设施中的不安全隐患。

  第四章婴儿园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婴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婴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婴儿园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婴儿园园长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还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幼师及以上的学历,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婴儿园教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取得幼师、幼职及以上学历。

  (三)婴儿园兼职保健教师、炊事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婴儿保健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四)婴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学历,掌握一定的保育知识。

  第十八条:举办婴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婴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章招生、编班

  第十九条:婴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小班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婴儿园应就近招生,不提倡婴儿园使用接送车接送婴儿。

  第二十条:婴儿入园前需到指定卫生保健部门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婴儿园应坚持定期体检制度。婴儿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称体重一次。

  第六章婴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婴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婴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引导婴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婴儿。

  第二十二条:婴儿园必须使用统编教材。教师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婴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促进婴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婴儿园应积极与婴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五条:婴儿园要十分注重对婴儿的安全教育,培养婴儿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控责任,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患预案,防止婴儿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婴儿园的保健

  第二十六条:婴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自觉接受县卫生防疫部门卫生防疫监测。

  第二十七条:婴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严禁在婴儿园内设置威胁婴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八条:婴儿园应建立婴儿教育登记卡、婴儿健康卡或档案,强化婴儿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婴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婴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婴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婴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和县教育局。

  第三十条:婴儿伙食要注意合理搭配,做到营养、卫生,不克扣婴儿伙食费。同时每顿饭必须坚持“留样”制度和购物“索证”制度。

  第八章婴儿园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婴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婴儿园收费必须严格按县物价局核批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费收支必须独立建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婴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婴儿伙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十四条:婴儿园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时维修园舍,有计划地添置教学设施,保证每年有15%的保教费用于婴儿园设备、设施的维修、添置。

  第三十五条:婴儿园举办者应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并做到稳步提高,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第九章政策扶持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民办婴儿园依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婴儿园,由教育局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园招收婴儿的;

  (二)擅自改变婴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损害婴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婴儿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内容和办法违背婴儿教育规律、损害婴儿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干扰婴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婴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婴儿

  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民办婴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婴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婴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婴儿园。

  第三条:民办婴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婴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办婴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举办婴儿园的审批

  第五条:实行婴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婴儿园。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和昌黎县域内个人举办婴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发证。

  第七条:婴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婴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

  2、教育局通过初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园条件达到要求的,签署同意筹设意见,向申办者提供《婴儿园办学申报表》;基本办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并及时通知申办者。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

  2、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园资格进行实地审查。

  3、同意正式设立婴儿园的,由县教育局颁发《昌黎县民办婴儿园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及时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举办婴儿园应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办园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婴儿人数最大限额、园舍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

  (二)婴儿园办学申报表;

  (三)办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明、接受专业培训证明;

  (四)教师、保育员的学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五)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明;

  (六)消防部门签署的消防合格证明;

  (七)园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婴儿园用房安全证明;

  (八)办园场地的权证或租用合同,办园场地平面图。

  第九条:举办单位或个人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儿园还应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婴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举办婴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民办婴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和危险区内设置婴儿园。

  第十二条:婴儿园园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修建,做到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园舍要求牢固安全、宽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不得利用破旧房屋、破旧厂房、居民住宅举办婴儿园。

  第十三条:婴儿园应设有活动室(教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室、隔离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和厨房等用房。活动室和寝室要求光线充足、干燥通风,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厨房有消毒柜等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婴儿园应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配有大型室外活动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动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动玩具人均2件以上。

  第十五条:婴儿园应配备适合婴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水杯架、图书柜和盥洗卫生用具;配备必要的风琴或数码琴、录音机、投影仪等教学设施;还应配备适量的玩教具,婴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适合对婴儿教育的要求,婴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备婴儿读物人均不少于5册。

  第十六条:婴儿园的房屋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园门进出口道路畅通,配备消防器材,消除用电、用火等各种设施中的不安全隐患。

  第四章婴儿园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婴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婴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婴儿园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婴儿园园长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还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幼师及以上的学历,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婴儿园教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取得幼师、幼职及以上学历。

  (三)婴儿园兼职保健教师、炊事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婴儿保健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四)婴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学历,掌握一定的保育知识。

  第十八条:举办婴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婴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章招生、编班

  第十九条:婴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小班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婴儿园应就近招生,不提倡婴儿园使用接送车接送婴儿。

  第二十条:婴儿入园前需到指定卫生保健部门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婴儿园应坚持定期体检制度。婴儿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称体重一次。

  第六章婴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婴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婴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引导婴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婴儿。

  第二十二条:婴儿园必须使用统编教材。教师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婴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促进婴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婴儿园应积极与婴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五条:婴儿园要十分注重对婴儿的安全教育,培养婴儿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控责任,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患预案,防止婴儿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婴儿园的保健

  第二十六条:婴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自觉接受县卫生防疫部门卫生防疫监测。

  第二十七条:婴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严禁在婴儿园内设置威胁婴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八条:婴儿园应建立婴儿教育登记卡、婴儿健康卡或档案,强化婴儿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婴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婴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婴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婴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和县教育局。

  第三十条:婴儿伙食要注意合理搭配,做到营养、卫生,不克扣婴儿伙食费。同时每顿饭必须坚持“留样”制度和购物“索证”制度。

  第八章婴儿园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婴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婴儿园收费必须严格按县物价局核批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费收支必须独立建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婴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婴儿伙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十四条:婴儿园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时维修园舍,有计划地添置教学设施,保证每年有15%的保教费用于婴儿园设备、设施的维修、添置。

  第三十五条:婴儿园举办者应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并做到稳步提高,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第九章政策扶持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民办婴儿园依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婴儿园,由教育局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园招收婴儿的;

  (二)擅自改变婴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损害婴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婴儿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内容和办法违背婴儿教育规律、损害婴儿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干扰婴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婴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婴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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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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